劳资双方签合同须防隐性陷阱

在《劳动合同法》促进了用工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逐渐产生许多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直接损害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资双方签合同须防隐性陷阱

在《劳动合同法》促进了用工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逐渐产生许多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直接损害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盖章”不等于“签字”

案例回顾

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但是,合同上仅有孙某、李某的个人印章(未备案)。孙某、李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提示

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二倍工资。A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该二份合同系孙某、李某签署,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应该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等方式,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证。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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