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位不休年假者不得超10%

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从山东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快落实“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目标。

据了解,早在2009年,鲁政发【2009】4号文件就已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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