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可有条件地存在

《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性原则,双重劳动关系得以有条件地存在。

职工在与以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职工与第二个供职企业产生纠纷后,还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要求对方按“事实劳动关系”给付经济补偿金吗?日前,河北省高阳县劳动仲裁委对于某诉某纺织厂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认定职工可与两个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案件回放:

身兼两职要求经济补偿引争议

58 岁的于某是河北保定市某建筑公司职工,2010年3月,在一次施工中,于某腿部被砸伤,之后一直在家休养。建筑公司同意与于某保持劳动关系,每月支付于某 1000元工资至退休。2010年7月,于某感觉身体恢复得不错,闲不住的他到离家不远的某纺织厂看大门,每天工作12小时。双方约定于某的月工资为 1200元,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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