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判赔偿

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东港公司决定不与陶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陶某愿意与东港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所以东港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员工损失。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原告张家港东港公司支付被告陶某2012年11月和12月份的工资6000元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

2010 年5月,陶某进入张家港东港公司工作。2010年6月30日、2011年1月22日和2012年1月3日,东港公司与陶某先后签订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去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日当天,东港公司不愿意与陶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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