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上班,公司没发工资和生活费。山东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公司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莒县法院最终驳回公司请求。
43岁的刘某是莒县城阳街道人,于2003年4月到日照某装饰公司工作。自2012年4月份起日照某装饰公司因无工程项目而未安排刘某上班,也没有向其 发放工资或生活费。2013年4月1日刘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日照某装饰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的基本生活 费,2013年5月21日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日照某装饰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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