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规定企业不得解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

谈判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谈判双方可就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进行专项谈判;双方可每年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谈判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谈判双方可就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进行专项谈判;双方可每年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这些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规定,是《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新增内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02年6月1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湖北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建制较难、不够规范、实效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条例的一些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和滞后。

面对新形势,修订草案在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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