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一家企业从“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为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和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员工拒绝到新企业工作,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
企业转型员工要求补偿
员 工陈小姐于2007年6月7日起在龙岗区南岭第一塑胶模具厂工作,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至2012年8月9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前其12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接近4000元。据陈小姐介绍,企业于去年7月31日通知其即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与第一金型深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拒绝后,被企业告知不用来 公司上班了。
随后,陈小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结果显示,被告第一模具厂是三来一补企业,现转型为第一金型深圳公司,但未见注销 材料。因此被告第一金型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陈小姐离职时2012年8月9日的经济补偿金约2万元,被告南岭第一塑胶模 具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不服判决,南岭第一塑胶模具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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