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森公司)员工宋女士为索要加班工资,在与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向法庭出示了多份有不同经理签字确认的加班记录表。但因其
中一位刘姓经理签字非本人的中文姓名,而为“Rebeca”,加之江森公司不予认可,宋女士又无证据证明“Rebeca”就是刘姓经理,法院对该份加班记
录表不予确认。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江森公司《员工手册》中“加班首先是调休,且调休须在加班之日三个月内完成,否则视为对公司的无偿贡献”之规
定,与法律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规定相违背,无效。现此案已由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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