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四大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误区二:基本工资即工资条工资;误区三:岗位变更 工资随之变更;误区四:产前检查未计入劳动时间。

女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四大误区

现实中,“三期”内女员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对女工“三期”权益保护,主要有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

谭女士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要休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后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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