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信未签名盖章 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似乎已是劳动者熟知的法律常识,但没有签名盖章的录用信能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似乎已是劳动者熟知的法律常识,但没有签名盖章的录用信能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2012 年8月1日,孙某开始在上海某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 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某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孙某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近2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500元。2013年2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 万余元的请求;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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