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实施规模性裁员的特殊员工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做了限制,规定在以下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为保护特定的弱势群体,对用人单位裁员权加以限制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员工具备一定法定情形的(如职业病隐患、医疗期、工伤、女职工“三期”、担任工会主席等),《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进行规模性裁员时,需要厘清哪些对象可以裁减,哪些对象不能裁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解雇权做了限制,规定在以下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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