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除名14年后,他将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与单位立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1980年6月,他到被告大雁公司处工作,1994年9月与公司协商一致,办理了停薪留职。之后的数年里,他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大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被告大雁公司辩称,李先生原系公司员工,但在1997年因累计旷工67天被公司除名,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更不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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