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进行二审。《条例(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即自用工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草)》提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条例(草)》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因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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