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算书面合同吗?

咬定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房地产项目经理辞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电子邮件算书面合同吗?

咬定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房地产项目经理辞职后,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左明(化名)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左明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左明固定工资为8000元,待他负责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如满足附件要求,他每年可获得15万元奖励。

当晚,左明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左明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左明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去年5月,左明辞职。随后,他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左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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