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人社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4月19日至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管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其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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