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劳务派遣须申请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从事劳务派遣须申请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意见稿,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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