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1年后卫生部修订了《办法》,重新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进行了规制,用人单位必须对此引起重视,否则后果严重。

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年后卫生部修订了《办法》,重新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进行了规制,用人单位必须对此引起重视,否则后果严重。

用人单位生产环节是否会产生职业危害,必须告诉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在劳动合同里作简单表述,同时对劳动者另行培训学习,并签名确认知情。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注意这个细节,更不用说让劳动者详细写明具体工作履历并进行核实了。一旦产生纠纷,上一家用人单位原因引起的职业病都可能让新用人单位负责。

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体检,而且不能是一般性的体检,必须针对与职业病相关的特定项目进行体检,这个成本是必要的,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上一家用人单位带来的职业病风险。不仅如此,建立健康档案也是法定要求,在职期间定期体检、离岗离职体检都不可缺少,否则将来都会影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知道,《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笔者不赞成这类规定,毕竟逻辑上讲不通,你想想看,我主张不是,如何举证?旧的《办法》也与《职业病防治法》一样强调了上述观点,但新颁布的《办法》却没有再把这一规定放进去,尽管在法律体系上仍然无法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毕竟《职业病防治法》是上位法,不过这多少有点微妙了起来,而且新《办法》还特意强调劳动者应当提交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旧《办法》里可没有这样的表述,是否立法者注意到了此规定的不合理因素?笔者此前曾处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所有的检测报告都显示合格,除了一个员工外其他所有员工也没有患病,甚至简历显示了该员工入职前在原用人单位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但诊断时却以新用人单位某年某次检测某项指标略高(检测结论是合格),还是认定为职业病,理由正是没有证据否定。用人单位反复主张原用人单位接触史可能是产生职业病的原因,但诊断机构完全不予理会,后来申请鉴定,也都是走过场,怎么说都是一个系统的,你能有多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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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Bonnie
呵呵,法是越来越多了,用人单位真的要做到百密而无一漏,难!! 这文章的风格完全是出于彭律师的风格!字里行间都有他严密和幽默的作风!
2013年03月29日
大海
学习了~
2013年03月27日
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