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富安娜起诉原始股东?

原始股东在《承诺函》中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约定有效么?笔者认为,即使认定该《承诺函》具有多重属性,但其中不得辞职的约定肯定无效。

2013年3月19日上午,富安娜向26名原始股东起诉索赔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据媒体披露,案件涉及一份《承诺函》,原始股东在该函件中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发生上述违法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富安娜向法院提交的诉状称一原始股东在取得公司股票后,在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不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自动离职。“这一行为已违反其承诺,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约350万元。”不过有被告主张受胁迫才签订《承诺函》,以期否认该函效力。

审理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毕竟刚开过庭,甚至听闻因涉及鉴定而延期了,但上述信息令笔者困惑。

首先,为何在法院审理?虽然是原始股东,但富安娜明确表示“这次的26名被告也都违约,我们只是索赔违约金,股份还是他们的,我们之间不是股权纠纷。”既然不是股权纠纷,也不是侵权之诉,法院受理的案由是什么?违约之诉?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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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