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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司法解释(四)》有很大变化,如“约定管辖”未能引入劳动纠纷的处理、“末位淘汰”能否认定为非法解除未予明确、竞业限制变动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于2月1日起实施,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司法解释(四)》有很大变化,如“约定管辖”未能引入劳动纠纷的处理、“末位淘汰”能否认定为非法解除未予明确、竞业限制变动大等。

为方便广大HR同仁更好的理解《司法解释(四)》,江三角研发资讯中心对其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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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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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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