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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点解答(四)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怎样的计划生育奖励?是由用人单位还是政府奖励?对超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10.问: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怎样的计划生育奖励?是由用人单位还是政府奖励?

答:由政府奖励。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人规〔2010〕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人规〔2010〕7号)

……

一、奖励对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和经费来源。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

……

11.问:节育假和配偶看护假如何享受,工资是否正常发放?

答:对于深圳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深圳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节育假和配偶看护假(详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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