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 专栏

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几点猜想

笔者现结合相关立法资料及实践操作,就劳务派遣用工将来的发展趋势做如下猜想,以供读者诸君参考。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相当有针对性的完成了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订,这一方面算是弥补了立法伊始便存在的某种“缺憾”,另一方面也在新时期再次传递出了官方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态度。

笔者现结合相关立法资料及实践操作,就劳务派遣用工将来的发展趋势做如下猜想,以供读者诸君参考。

一、行政权崛起,资源愈加集中

(一)法律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修法背景

依人大法工委所公布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三)笔者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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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
大成劳动法团队资深律师

在加入大成之前,罗欣曾历任钱伯斯榜单中二家顶尖专业劳动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高级律师,并曾任某知名500强公司的内部劳动法顾问;

专长于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他的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制造业、金融业、IT业、医药业、市场研究业、零售业等;

主要负责劳动法律相关文书的起草及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及诉讼),就协商解除、裁员、停工事件、集体协商及内部调查等案件提供现场支持;

在诸多报章和期刊上发表关于劳动法的文章,例如上海律师,新闻晨报,上海金融报、东方早报及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