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2012纪要》要点点评与解读(八)

《2012纪要》的规定就是说:你说你不欠人钱,我认定你欠人钱,虽然时效过了,因为仲裁时你没说他时效过了,所以视同你放弃了时效的抗辩理由。这不黑死人么?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的特色,也因此产生了无数新的法律问题,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为此经常开会研究,仍然挂一漏万。本款规定强调工伤等社保待遇纠纷即使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仍然一裁终局。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这得分两类情形,一是本属终局而写成了非终局,双方都有权起诉,劳动者不服,法院也不予审理。劳动者无所适从,不知道找哪里去说理了,难道只能找劳动仲裁委主任,要求他们自己撤销裁决?可是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只有用人单位有撤裁申请权,这个问题确实没有答案。另一情形是本属非终局,写成了终局,用人单位不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不然劳动者不服仲裁起诉到一审法院的话,用人单位连抗辩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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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