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经济补偿如何纳税?

实际当中,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针对经济补偿可以免税的规定提出了一些要求,使得用人单位左右为难。

如果就事论事,经济补偿如何纳税当然不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这一规定清楚明了,应该不会有什么分歧。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受到了广泛欢迎。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此前纳税服务司教条地将“解除劳动合同”作狭义理解,以至于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也排除在外,引起了不少议论。而实际当中,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针对经济补偿可以免税的规定提出了一些要求,使得用人单位左右为难。

第一种类型是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劳动者提出了2N作为补偿标准(实际上是按赔偿金的标准来计算的),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有时为了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也同意了该补偿标准。这时候到底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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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