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推定解雇与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推定解雇及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可是这些规定过于宽泛。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在第46条中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推定解雇及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权的同时,赋予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上述规定与违约责任相关,可以理解为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惩处,可是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是解除条件,使得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过错与责任是否匹配?一般合同理论将违约分一般违约和严重违约,只有在严重违约的情形下才会通过立法赋予相对方以解除权,毕竟促成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不过劳动合同的理论并不完备,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显然会更关注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就有了上述规定,也就有了法官们的困惑:劳动者被拖欠一分钱工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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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