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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对员工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劳动报酬处理的管理制度。但实务中用人单位的“末位淘汰”常常存在违规操作,所以本文将聊聊如何正确利用“末位淘汰”管理员工。

案例介绍

案例一:A与Z公司劳动争议案[1]

A于2022年4月1日到Z公司上班,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底薪3000元/月。Z公司于2022年5月至7月向包括A在内的员工下发《销售任务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公司根据员工销售业绩及平时表现综合考虑,实行末位淘汰制,如公司决定淘汰,被淘汰者视为自动离职。期间公司组织进行了销售说辞培训,因A入职以来一直没有销售业绩,始终位于考核末位,公司决定于2022年8月31日与A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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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