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包工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最高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包工头”不是承包单位或违法分包单位的职工,一般与单位成立的是工程承包或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前言

一般在建筑行业内,“包工头”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那么,在承包单位与“包工头”无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承包单位是否对“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就通过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191号来分析“包工头”的工伤问题。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案例介绍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