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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解读(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解读完毕。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订汇总

1、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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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急了

知名的社税改革专家、企业薪税管理专家,社税政策研究应对知名讲师、顾问,最早提出“有限合规”的概念,并帮助多家知名企业以“既要合规,更要生存”为指导思想,落地社保、个税筹划,企业平台化转型方案,在合规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他同时是PEO普岩的创始合伙人,在咨询、培训行业有超过18年的经验,历经国企、民企、外企的管理岗位。参与并领导过成本优化、转型升级等众多企业咨询落地项目。对组织变革、风险管控、人力成本优化有丰富的经验与系统的方法论。他率领团队举办过近千场专业会议与培训课程,服务过近千家跨国公司。


他的专栏《老徐急了》被业内人士评价为社税改革应对的必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