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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企业工会主席行政副职待遇的不同裁判要点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长期未形成统一认识,争议较大,相继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前言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长期未形成统一认识,争议较大,相继出现了不同的判决。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在案件代理的间隙不断对该问题进行检索,从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是否特指专职的工会主席等三个方面看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要点。

一、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关于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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