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部分企业关于如何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以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仍存疑惑。因此,笔者特就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重庆地区的实务经验详述如下,以期为众多企业答疑解惑。

一、前言

根据《劳动法》[1]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国家层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但部分企业关于如何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以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仍存疑惑。因此,笔者特就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重庆地区的实务经验详述如下,以期为众多企业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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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