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浅析解聘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经常会有HR咨询公司解聘总经理时是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总经理职务解聘的法律适用及后续事宜的处理,供HR实践操作。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总经理,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并未将高管排除之外,故经常会有HR咨询公司解聘总经理时是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总经理职务解聘的法律适用及后续事宜的处理,供HR实践操作。

一、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