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用人单位打开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正确方式

实践中,刷脸进门、刷脸打卡、刷脸登陆企业内部系统等科技赋能的员工管理方式屡见不鲜。面对新规定的出台,用人单位应怎样理解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如何确保用工管理的合法合规?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哪些调整?

引言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16条,已于2021年8月1日施行。

用工实践中,刷脸进门、刷脸打卡、刷脸登陆企业内部系统等科技赋能的员工管理方式屡见不鲜。面对新规定的出台,用人单位应怎样理解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如何确保用工管理的合法合规?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哪些调整?本文将按照规定的条款顺序进行逐条分析,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帮助用人单位正确打开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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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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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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