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民法典》视角解析竞业限制与股权激励绑定的“陷阱”

近年来,多家互联网公司开始将两股权激励与竞业限制进行绑定,即通过股权激励挽留人才的同时又附加核心人才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和《民法典》规定,谈谈这种现象。

竞业限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或投资人在离职离任后不得从事与原任职或投资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义务。竞业限制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领域中,也存在于公司投资并购过程中,如笔者最近撰文的科大讯飞高管离职被判承担1200万违约金案件,该起案件实际上就是股东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然而我国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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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