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法典与Offer设计使用

本文以“用人单位在Offer发出后拒绝录用”为例,刍议在法典时代,用人单位应如何设计使用Offer。

引言

Offer(录用通知书)最初多见于外商投资企业,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是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人单位向经过面试考核通过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用来将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而磋商的成果进行确定,以达到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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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