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 专栏

员工调入关联企业,与原公司培训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是否当然继续履行?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10月12日进入案外人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5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公司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参加未来领导人项目培训,期间培训课程费、交通费、签证费、食宿费等由A公司承担;培训结束后王某需为A公司服务三年,若A公司因内部变更,需缩减合同期限,则以A公司变更为准;服务期自培训项目结束日之后第一天起算;如由A公司主动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无需退还未履行服务期的培训费;如王某在服务期内辞职,A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比例退还相应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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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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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律师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业务部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第九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律师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起草及修改,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经常就协商解除、解雇、裁员、工伤职业病处理、因病或非因工伤亡、集体协商、内部调查等涉及的劳动法问题等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