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 专栏

老董杂谈:试析不定期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只有通过与以前实行的劳动制度作纵向比较,与世界各国的用人制度作横向比较,才能认识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特点,并进一步确定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定期劳动合同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在进一步完善定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发展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国务院于1992年5月l8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劳动合同也可采用“无固定期限”的形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确定了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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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劳动法权威专家: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总干事、中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

著名的研究学者:1987 年开始从事劳动法学研究以来,公开发表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论著约400余万字。

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疑难案件,在兼任众多社会工作的同时还担任了强生、家乐福、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等数十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应邀参加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及社会其他阶层的讲课,具有丰富的讲课经验,有极强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