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涉疫“隔离治疗期”不计入医疗期

日前,广东省发文明确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如何理解?

简述

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围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引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其中对于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通知》明确:“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并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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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