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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究竟合法不合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有关变更工作地点的法律规定呢?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有关工作地点的条款,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许多人认为用人单位因为任何理由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都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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