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霜 专栏

试用期“录用条件”真的不可或缺吗?

在实践中,当根据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已经能够认定劳动者不满足其岗位的一般任职要求时,会不会仅因“录用条件”的缺失而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违法呢?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关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释义为,“(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1]

  • 杨傲霜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 大成律师事务所
  •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是世界上第一家全球多中心的律师事务所,坚持超越自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始终如一地提供专业、全面、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荣膺“Arcita’s 2015全球顶尖20家精英品牌律所”称号。

    作为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的全球服务团队现在更加灵活,在遍及全球50多个国家超过125个地区,为个人及公共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在本地、本国及全球的法律服务需要。


    大成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

    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是大成为了整合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资源而成立的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团队,现有劳动法律师160余位,分布在大成境内40余处办公室,并与境外劳动法团队建立了有效工作机制,能够为境内外企业提供跨区域、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方案。


杨傲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傲霜律师,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法律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多年。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大成雇佣与劳动专委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民营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