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员工可以拒绝吗?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单方对劳动者的岗位需作出适当调整。那么,如单位合理安排时,员工拒绝接受,单位如何处理呢?

关于岗位的调整,有多种法定和非法定情形,具体可见前面所发表文章《哪些情形下可调整岗位?史上最齐总结》,其中,属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单方对劳动者的岗位需作出适当调整的,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进行的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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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