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还可要求赔偿吗?

如果女职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日期在签订解除协议之前,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简述

2011年6月1日,韦小妹(化名)入职天下美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3月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自2018年3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韦小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时间;3.公司在韦小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韦小妹经济补偿金26408.51元(税前);4.公司为韦小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至2018年3月31日止;5.公司与韦小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公司与韦小妹均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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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