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员工不服从,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实务中,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或根据约定可作合理的调整岗位,而劳动者拒绝到岗,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很多人就自然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变更,但在实践中这个观点并不绝对,实际情形也复杂更多。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用人单位承担了相应用工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应当让渡一定的人格独立性,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或根据约定可作合理的调整岗位。如果劳动者拒绝,后果可能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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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