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霜 专栏

旅游、体育活动受伤等“非典型性工伤”分析

本篇文章通过考察员工在旅游、体育等活动中受伤的“非典型性工伤”,分析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裁判认定。

前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工伤,最普遍的是适用工伤“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然而,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安排员工参加各种旅游、体育比赛以及年会等活动,对于在这种“非典型性工作活动“中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与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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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傲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傲霜律师,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法律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多年。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大成雇佣与劳动专委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民营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