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判“赔偿”还是“恢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简述

据报道,王女士在上海某基金公司任职HR,14年来,她先后被公司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首席人才官,后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降职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月薪从96285元降至37000元,最后公司又以“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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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