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要不要修改?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中,用人单位该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为对价,不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均需支付,且金额非常大,所以反对该规定者甚多。那么到底是否需要修改相关规定?

为了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即便到了现在,仍有单位因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被迫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该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为对价,不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均需支付,且金额非常大,所以反对者甚多,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此处不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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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