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如何杜绝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导致的二倍工资?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怠于甚至是忘了和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过了又继续用工,因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简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怠于甚至是忘了和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不得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人数众多的公司而言,HR更是压力巨大,如果一不小心合同期过了又继续用工,那么后果将很严重。有没有可能通过简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呢?

一、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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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