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约定“规章制度为合同的附件”,仍被视为未告知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同行们的意见大多是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已将规定制度告知。但实际上,这个约定仍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如何告知更安全呢?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同行们的意见大多是认为这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已将规定制度告知。但实际上,这个约定仍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案中裁判者较为严格,争议较大)。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这个风险呢?如何告知更安全呢?如下是相应案件、操作建议以及附送的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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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