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嫖娼员工吗?

如果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列明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纪,或者虽然列明,但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就一律不能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那倒也未必,但是存在风险。

简述

最近一则案例在网上刷屏。2015年1月23日,山东丹枫公司职工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月5日,丹枫公司因“段正纯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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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