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 专栏

看完这4个案例,终于搞懂了试用期这些技巧……

录用条件的设计应该遵循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相结合的原则。但不论怎么设计,这个条款务必要有: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考核,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甲:

孙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2个月。”

试用期内,同事发现,孙某甲容易劳累,而且工作业绩不是很理想,经过了解之后,才知道,孙某甲怀孕了

2017年7月16日,HR通知孙某甲,说孙某甲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甲公司予以辞退。

孙某甲遂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查明:双方未约定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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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武杰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开始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库成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多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