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出具离职证明就了事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出具离职证明就了事,应如何告知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包括了哪些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形?

一、应告知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主动报备社保机构。

对于非因劳动者意愿而解除/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除了办理离职手续、结算相应款项、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外,很多企业都没有这种意识: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员工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还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申领。否则,可能需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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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