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专栏

内退、网约车、送水工…这十一类特殊人员是否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并非该一条规定可以包罗并定性,一些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让人疑惑。笔者对共十一种特殊的关系进行了厘清,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以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一直是最重要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并非该一条规定可以包罗并定性,一些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让人疑惑。我们对共十一种特殊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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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蔡飞律师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百多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